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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什么权利?
作者:招俊英律师
联系电话:13902801226
作为案件当事人,我国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如下的诉讼权利:
民事诉讼法:
第50条: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,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。
第51条: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。
第52条: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,有权提起诉讼。
第56条: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,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,有权提起诉讼。
第58条:当事人、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。
第61条: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,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。
刑事诉讼法:
第12条:未经人民法院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
第32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,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。
第33条: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。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
第39条:在审判过程中,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,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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